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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來應是非集保之實體股票吧!
目前掛失程序在是有統一規範的,主要就是先至警察局備案,取得備案證明後再由股東向公司之股務單位提出申請(如公司已有委託券商辦理股務時,則向該股務代理提出申請,請自行詢問公司管理部門),股務單位除查核是否為合法股東申請外(是否為本人及申請書之印鑑是否與原留印鑑相符、是否已在警局掛失備案等),並應進行查核該掛失股票是否有不得掛失之事由(如已辦理設質第三人,或因某種原因保留在公司未交付等)
股務單位查核無誤後,會出具掛失函讓申請人持以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並於掛失函發出五日內持已辦妥公示催告聲請狀副本及法院收文收據影本送交公司留存,至此告一段落,待公示催告期間屆滿後,再聲請除權判決,嗣後再憑除權判決(判決後三個月內)向股務單位申請補發股票。
各項申請書表及股務單位為誰等,請自行向公司查���。
至於會成造什麼問題,主要就是必需經過這些麻煩程序及補發前無法買賣或設質。
謹供參考
附註: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有關股票掛失之內控規定:
掛失程序
1﹒ 股東或合法持有人(以下稱申請人)填具股票掛失申請書,並簽名或加蓋留存印鑑或合法持有人印章。
2﹒ 申請人應備書件
(1)申請人如委託他人辦理時,自然人股東應出具委託書,法人股東應出具申請函,所出具委託書或申請函,均應簽名或加蓋留存印鑑。
(2)治安機關之報案或報備相關證明文件。
(3)未過戶掛失者,另增附證券商或出讓人之證明文件。
(4)其遺失股票已轉記於證券集中保管事業開立之專戶時,另檢附由證券商開立該股票已由證券集中保管事業領回之證明文件。
3﹒ 將掛失股票資料建檔管理。
4﹒ 開立掛失函,交付申請人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屬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應即透過網際網路申報掛失資料;惟公司已辦理全面換票者,若股東掛失之股票屬全面換票前之舊票,則免透過網際網路申報掛失資料。
5﹒申請人應於申請後五日內將公示催告聲請狀副本及法院收文收據影本送交公司留存。
6﹒公示催告經法院裁定後,申請人應將登載公示催告裁定之新聞紙一份送交公司留存。
7﹒ 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
本文引用自: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12020601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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